劳动争议解决:时效、程序、特殊问题,一文读懂
2025-03-31 11:41:09
来源:FESCO河南
热点问题解答
一、各种类型劳动争议解决途径的时限有哪些要求?
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仲裁
1、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阶段调解与裁决
(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诉讼
1、起诉
(1)当事人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裁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第1条第3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办理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的退休手续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办理。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程序及所需提交资料有相关的规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退休条件,是否能够办理退休手续是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审核、批准并予以办理的,决定权不在用人单位,因此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是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也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是行政管理的范畴。
三、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是否应当受理?
即以上四种情形下,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视为劳动关系,该条规定也被解读为法律对双重劳动关系的正式承认。
因此,以上四种情况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也理应受理。但也有部分人认为,我国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人员的认定不限于以上四类人员,实践中,部分案件操作有所不同。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进行禁止性的规定,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能被认可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情况,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也可能按照劳务关系认定。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所以,只要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均应当受理。为此,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核心还是要对“第二职业”的法律关系进行界定。

